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人員,除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免試條件外,應當參加考試,取得法律顧問資格。第三條參加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守法律;
2.熱愛法律顧問工作,積極鉆研自身業務,具備法律工作者應有的職業道德;
3.具有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科以上學歷,具有壹年以上企業(事業)工作經歷。第四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者取得律師資格或者律師專業職務的人員,可以免試申請法律顧問資格。第五條。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壹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顧問資格證書》。這個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法律顧問資格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後,持證人必須到發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六條依照本規定取得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備擔任法律顧問職務所需的專業水平,法律顧問資格與工資不掛鉤。各單位根據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取得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選擇法律顧問。
有關法律顧問職務的問題,由人事部和司法部另行規定。第七條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法律基礎知識、企業管理基礎知識及相關實體法、程序法、法律顧問實務等。第八條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大綱、統壹試題、統壹評分標準。第九條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和司法部共同領導。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並對考試進行指導和監督,司法部負責組織編寫考試大綱、命題和試題。各地的考試工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地方人事廳(局)或職改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發證工作;司法廳(局)負責本地區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第十壹條本規定由司法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