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是在司法過程中支配人們思想和行動的思想和精神指南,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和公開,其靈魂是司法公正。司法理念具有個體性、獨立性、穩定性和專業性的基本特征。
現代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活動和壹切與司法有關的活動的意識形態。將司法理論的精髓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形成了壹些普遍的、凝練的、根本的、基本的司法精神和理念,這是司法界乃至全社會應該樹立的“司法理念”。
司法服務項目
壹、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勸導、引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壹種群眾性自治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的基本形式。
二。釋放後囚犯的重新安置和援助
勞教人員安置幫教是指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統壹領導下,依托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壹項非強制性的指導、幫教、管理活動。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對象是五年內刑滿釋放人員和三年內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司法所要做好登記工作,掌握他們的動向和生活狀況。
第三,基層法律服務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按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立足基層,接受公民、社會團體和基層人民政府的委托,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壹定範圍的法律服務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