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的正義不會自然轉化為執法中的正義。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法律正義的這兩個方面經常出現脫節。
就中國法治而言,法律的實施明顯滯後於法律的制定。因此,要真正實現法律正義,實現依法治國的口號,加強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勢在必行。
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廣義的執法可以包括司法;廣義的司法活動還可以包括大多數執法活動,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但狹義的執法不包括司法;狹義的司法活動僅指法院的審判活動。本文所說的司法公正是狹義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司法公正。
擴展數據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員的職能活動為基礎和體現的,所以司法公正的主體當然是司法人員主要是法官。毫無疑問,審判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職務活動,但法官不是司法公正的唯壹主體。
檢察官具有監督審判活動公正的職能,因此也應屬於司法公正的主體。至於各類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他們不是司法活動的行為者,而是司法活動的接受者,所以他們不是司法公正的主體,而是司法公正的客體。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司法公正的主體,那麽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來主持司法公正。其荒謬不言而喻。
司法公正的對象應該包括各種案件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毫無疑問,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對象,因為司法程序和司法判決的公正直接決定或影響著他們的權益。
但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各種案件的證人、鑒定人也是司法公正的對象,因為他們在訴訟活動中都享有相應的權利,他們也存在著是否得到公正對待的問題。
綜上所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壹項基本原則。根據這壹原則,以法官為代表的司法人員在審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公平、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審理各類案件的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