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羈押是壹種懲罰,也是終極懲罰,即司法羈押後,沒有其他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羈押期滿後可以釋放他。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故意違反司法程序的人的壹種處罰。被司法拘留的人影響了政審,但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司法拘留是法院對妨害訴訟的行為依法適用的壹種司法處罰,期限在十五日以下。適用這種司法拘留強制措施時,首先由合議庭或承辦案件的獨任法官提出意見,報本院院長審批,然後作出拘留決定,交司法警察執行。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資格和條件的規定進行。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辯護律師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在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以及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無權決定拘留。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的對象是特定的。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案件。
3.拘留是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拘留的特點是完全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類似於逮捕,都屬於羈押,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時候才能使用。
4.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羈押期限短,隨著訴訟的進行,應當及時變更羈押,或者變更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羈押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