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決定啟動司法審計程序的,還應當決定向被執行企業的義務人發出協助提供企業財務賬冊和資料通知書,責令其到法院開庭審理並提交審計所需賬冊。
3.辦案人員應將擬審計事項報領導審核,執行機關定期從具有相應審計資質的中介單位中選擇委托審計機構。
4.根據司法審計結果和其他證據材料,執行局應當作出相應處理:被執行人有偽造賬目、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行為的。,應當責令追加或者變更執行主體;不能追加或者變更執行主體的,由申請執行人決定是否另行起訴;經審核確認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中止案件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通過檢查、詢問、監督、清點、發函確認等方式進行審計;(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印、拍照等方式獲取證明材料的;
(三)記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紀要;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核查結果。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的有關業務機構、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在審查聽取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及相關審計事項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提交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和處罰建議,向有關主管機關和單位移送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管理的意見;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有關人員,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