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權威的概念。法律權威的觀念,又稱“法律至上”的觀念,實際上是對法律的壹種信仰。法律在壹個國家是否具有權威,是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就中國而言,社會轉型期(其中之壹是人治向法治的過渡)和法治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的現實,強調樹立法律權威的觀念尤為重要。
3.公開和透明的概念。與封建時代“刑罰不明,權力難測”的落後司法理念相反,現代司法強調“陽光下的正義”,最大限度地防止暗箱操作帶來的徇私和腐敗。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導“司法公開”系列活動,以公開促公正,取得了顯著成效,不僅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也為人民法院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發揮了巨大作用。
4.平等待遇的概念。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平等理念,實際上是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反映和必然要求。平等關註當事人權利,平等懲罰各方違法行為,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
5.嚴格遵守中立的概念。所謂中立,強調的是客觀公正的中立裁判。其內在機制是裁判的本質是利益衡量。作為利益衡量,裁判應該是沒有利益沖突的第三方,不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
6.司法文明的概念。司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範疇之壹,從壹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明的水平,對政治文明的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推動作用。因此,樹立司法文明的理念也是樹立現代司法理念的應有之義。
7.人權標準的概念。保障人權是法律的最高價值,司法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人權。為人權救濟提供司法渠道,落實人權司法保障,是現代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司法的各個領域,都應該體現和體現現代司法對人權的關註。
8.司法效率的概念。司法效率問題實際上是壹個投入產出觀問題。
9、科學的司法方法觀。所謂科學的司法方法觀,強調的是法律思維的方法論。任何壹種司法裁判活動,其實都是壹個從已知事實(即利用現有證據),運用恰當的思維方法,推導出未知事實的過程(正面或負面評價)。
10,權力制約的概念。對司法權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也是構建現代文明司法的理念之壹。當前,要在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進壹步加強司法機關內部監督,規範司法機關外部監督,使監督制約工作真正有序有效,從而保證司法機關能夠獨立適用法律,不折不扣地實現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