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班輪運輸(提單運輸)
2.提單的法律性質。提單的分類:已裝船提單和收到待運提單;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直接提單、轉運提單和聯運提單;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
4.提單和保函(裝運港和目的地)
承運人與目的港收貨人之間的保函——提單副本加交貨保函(又分為善意和惡意,效力不同)
5.三個提單公約
(1)海牙規則a .承運人的最低義務:適航義務(貨物和船員的適航、適裝);照管貨物的義務;不作不合理繞航的義務b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和免責(重點:船舶管理過失問題——不完全過失責任)
《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承運人和船舶均不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壹)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雇員在船舶航行或者管理中作為、疏忽或者不履行義務。
(b)火災,除非火災是由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陰謀造成的。
(c)海上或其他可航行水域的災害、危險和事故。
自然災害。
(e)戰爭行為。
公敵行為。
君主、當局或人民的拘留或控制,或依法拘留。
檢疫限制。
㈠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為或不作為。
(j)部分或全面罷工、工廠關閉或工作限制,無論出於何種原因。
暴力和混亂。
(l)在海上救助或試圖救助生命或財產。
(m)體積或重量的損失,或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性質或瑕疵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或損壞。
包裝不良。
(o)不清楚或不適當的運輸標誌。
(p)盡管盡職調查也無法發現的潛在缺點。
(q)並非由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人計劃,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員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但是,請求援引這種免責利益的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這種滅失或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共謀造成的,也不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員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
適用範圍:締約國簽發的提單、締約國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從締約國港口裝運、第壹條款、締約國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在締約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替代卸貨港簽發的提單、第壹條款、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3。租船運輸(當事人意思自治)-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派遣費(2)定期租船(期租)-終止條款(3)光船租賃國際海運保險1。海洋運輸貨物險和貨物損失險的區別“* * *同海損”和“單獨海損”;貨物損壞責任。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放棄代位求償權。保險責任(1)平安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2)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3)壹切險-水漬險+壹般附加險(4)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特殊附加險(戰爭險和貨物運輸罷工險)
(5)排除: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因托運人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因被保險貨物質量低劣或數量不足而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和特性,以及市場價格下跌和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戰爭和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