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工具的識別:
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外,必須由縣級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和佩帶;三角刮刀僅供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出售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以備公安局查驗。
4.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請辦理《專用刀具購買證》,並購買憑證;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
5.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違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