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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辦理網約車運營許可後8年報廢嗎?

法律分析: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米就報廢。當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業務。

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型微型客車登記為預約小客車的,按照該類型小客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申報標準中先達到的標準進行申報。

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後,應當將使用性質由營運變更為非營運。

法律依據: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

第四條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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