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後,職工得到安置。通常改制後,企業與原企業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企業和員工的情況,重新安排他們的工作崗位。但也有少部分員工因各種原因被辭退或自行離開企業。原則上所有員工不得辭退和進入改制企業。改制時接近退休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其他員工簽訂短期合同。在保護期內,員工不得被解雇。改制後,企業根據員工的表現、工作需要和員工意願決定是否續簽,壹般會續簽合同。
國企轉私企的,公司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不予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上限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應當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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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國家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