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訂立合同只要遵循以下原則,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如果協議中有明確條款寫明蓋章後生效,但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則該協議暫時還不生效。如果沒有這種蓋章後生效的條款,協議在雙方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且無公章的情況下生效。合同的生效意味著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壹定的法律約束力,通常稱為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往往是緊密相連的。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法院確認後,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 1實施)第壹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以下三種責任: (壹)返還財產。當事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2)賠償損失。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3)收歸國有或歸還給集體或第三方。也就是說,壹旦合同被確認無效,雙方都需要依據無效合同將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原狀。私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都是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違反法律,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