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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簽居留權協議有效嗎?

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自願協商壹致,私下簽訂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規定,個人之間簽訂的關於居住權的協議,如果是房屋所有人簽字,並且是房屋所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具有法律效力。

私下簽訂的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損害公眾* * *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那麽私簽協議無效。

合同又稱契約、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留權合同中設立居留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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