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經允許刻虛擬章是違法的。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而出於某種目的偽造。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制作的印章無權索要,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五花八門,有的是為了獲取壹定的利益,有的是為了牟利,有的是為其他犯罪活動做準備。等壹下。犯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圖片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或專用印章,是上述單位對自身事務行使管理權、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標誌和標識。壹般來說,公文蓋章後才能生效。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公文、證件的行為,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的人弄虛作假,非法制作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為。本罪是可選罪,只要行為人偽造了印章就可以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