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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私自收停車費的法律是什麽?

私自收取停車費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當事人必須是在不知道自己違法的情況下,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只能給予行政處罰。非法經營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以及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進行判斷。

非法經營罪的範圍:

1.違反國家有關食鹽管理的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的;

2、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件,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非法經營外匯;

5.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6.非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7.以租用國際專線、架設專用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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