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私自開山,向國土局舉報;
2.收集侵權證據;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賠償。
私挖他人土地的補償如下:
1.擅自占用他人土地屬於侵權行為。應要求侵權人拆除或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2.私挖土地的,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對破壞耕地的處罰:
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也可以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2、對破壞基本農田的責任人應予以糾正或治理,還應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破壞基本農田必須罰款,罰款金額有明確的低限和高限,即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
3、破壞耕地或基本農田尚不構成犯罪,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未經許可占用他人土地屬於侵權行為。我們應當向侵權人主張拆除或者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