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糾紛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調解請求、調解理由和協議結果,由雙方當事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調解機構或者組織的印章。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反悔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林地承包合同爭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合同期限未達到法定期限的;
(二)扣留合同;
(三)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四)擅自塗改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記載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整承包土地和撥付農村土地補償費的;
(七)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其他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登記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二)利用職權扣留或者擅自變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三)不及時受理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投訴和舉報的;
(四)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流轉自主權;
(五)其他玩忽職守、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