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了壹個世紀,成為壹項相當規範和系統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因經濟原因導致的“權力貧困”問題。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民事訴訟采取收費制度,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以及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對於當事人來說,這已經成為壹個沈重的經濟負擔,使得民事訴訟成為壹個“非常昂貴”的制度。
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當事人以保險的方式將自己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移給社會保險行業,從而減少和降低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並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壹部分有壹定經濟基礎的人從對法律援助的期待轉向投資與回報平衡的訴訟保險,既不會影響對貧困人口的法律救濟,又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維護中等收入者權利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可以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和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壓力,保證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就會積極聘請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
同時,保險公司為律師提供候選人的做法不僅增加了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也使律師通過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與其他律師競爭,以更好地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從而最終促進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以在社會上最大程度地分散訴訟風險,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和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化運作,保證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律師勞動數量等變量的限制。這種優勢首先表現在,使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為其轉化訴訟風險提供了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運作模式是保險業的運作模式,特定投保人的訴訟風險由所有參加訴訟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
這樣,被保險人就可以通過確定的貨幣成本來換取訴訟風險的極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