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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窮工人的孩子是什麽意思?

特困職工子女是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領取了工資、失業保險金、養老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因傷病、子女上學、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或剛性支出過大,無法維持生計,得不到救助無法擺脫困境的職工及其家庭。

職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壹般困難職工:

1,被政府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有困難且入不敷出的職工;

2、未享受政府低保,但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

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因疾病、子女教育或突發災害等原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

4、因本人或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突發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家庭剛性支出過大,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報銷部分,下同)或意外損失超過家庭總收入50%,造成職工困難的;

5.因自身原因生活困難,確實需要救助的員工。

對於這些職工,工會在按照規定程序核實困難、認定為困難職工的同時,要主動幫助他們向政府申請低保。那些生活條件在政府援助後有顯著改善的人可以被視為脫困。

法律依據:“確定極端貧困者的措施”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辦法所稱的無行為能力:

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壹、二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壹級殘疾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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