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壹般困難職工:
1,被政府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有困難且入不敷出的職工;
2、未享受政府低保,但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
3、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因疾病、子女教育或突發災害等原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
4、因本人或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突發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家庭剛性支出過大,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報銷部分,下同)或意外損失超過家庭總收入50%,造成職工困難的;
5.因自身原因生活困難,確實需要救助的員工。
對於這些職工,工會在按照規定程序核實困難、認定為困難職工的同時,要主動幫助他們向政府申請低保。那些生活條件在政府援助後有顯著改善的人可以被視為脫困。
法律依據:“確定極端貧困者的措施”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辦法所稱的無行為能力:
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壹、二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壹級殘疾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