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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法理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是怎樣的?

法理分析:壹、訴訟離婚的法理。

(壹)離婚訴訟的目的是解除婚姻關系,能否解除婚姻關系取決於是否有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離婚法定事由是壹方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查,確屬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因此,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原則。並在該條第三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離婚例證性判斷標準。即使離婚壹方有過錯,只要有合法的離婚理由,人民法院也應判決準予離婚。

二、婚姻關系破裂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視為雙方關系確已破裂: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

(四)壹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且難以治愈的;

(五)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六)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婚後無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者夫妻壹方在夫妻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經過長期治療無法治愈的;

(七)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且兩人分居1年,未履行夫妻義務;

(八)壹方有通奸行為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無辜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或者錯誤壹方提起離婚訴訟,但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罰,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錯誤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確實無法和解的;

(九)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壹方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十壹)因其他原因,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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