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訴訟時效和長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
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從該條可以明確,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債務人。如果在這三年內沒有訴訟時效的催告或者有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在三年後自動失效。
如果訴訟時效到期後不能妥善處理,可能會有敗訴的風險,妳將無法維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訴訟時效屆滿的處理
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比如甲方要求乙方還錢,乙方說訴訟時效已過,我就不還錢了。乙方的所作所為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法官會支持乙方的訴訟請求,是對上述條款中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再比如:甲要求乙還錢,實際上訴訟時效已過,但乙仍同意履行義務,即承諾還錢,然後乙不能再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反悔這壹承諾;或者甲方沒有要求乙方還錢,但是乙方主動還錢。此時乙方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甲方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