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在不同的時間。時效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暫停時效只能在時效期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
②法律原因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起訴、請求等當事人主觀意誌可以決定的事實;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誌不能控制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法定事由發生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實際是兩個時效;訴訟時效中止是指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四條。如果在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期限應因下列障礙而中止:
⑴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