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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例子

法律分析:時效期間中斷與中止的相似之處在於,兩者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均因壹定的法律原因具有阻礙時效期間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在不同的時間。時效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暫停時效只能在時效期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

②法律原因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起訴、請求等當事人主觀意誌可以決定的事實;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誌不能控制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法定事由發生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實際是兩個時效;訴訟時效中止是指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四條。如果在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期限應因下列障礙而中止:

⑴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四)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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