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末位淘汰制的規則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辭退勞動者,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績效考核是用人單位考核員工績效的常用手段,對績效考核結果進行排名也是壹種通行做法。但用人單位不能僅僅因為員工在考核中墊底就直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等級考核中處於末位,並不代表其“不稱職”,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依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