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案例:19年8月8日晚,35歲的航天科工委工程師董先生駕駛壹輛本田車前往妻子位於東城區的辦公室。夜巡民警在車內儲物箱內發現壹把長150 mm的刀,經鑒定為管制刀具,對其行政拘留五日。在10年10月30日的庭審中,法官問:“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拿了怎麽辦?”
警察代理人回答說:“法律沒有作出減輕處罰的特別規定。法律毫不留情。董先生說搬家和妻子懷孕不能構成他攜帶管制刀具的合法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品管理處副處長郭依林特別解釋,“標準包含150mm,這是公安部制定這個標準的初衷。”
根據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凡頂角小於60度、刃長大於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頂角大於60度、刃長大於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均可認定為管制刀具。
人民網-是超過150 mm的受控工具嗎?警察:發現“攜帶”就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