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罪犯已經被發現,逃避法律追究,躲藏起來,永遠不會超過追訴期限。壹旦被司法機關發現,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擴展數據
案例:
壹篇名為《轟動壹時的NTU 1.19碎屍案成為20年前的懸案》的文章在網絡上迅速傳播發酵。文章稱,NTU碎屍案已經發生了20年,已經過了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成為“懸案”。事實上,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條件,“追訴期限最長為20年”的說法不能壹概而論。
這壹規定確實是我國刑法第87條的內容,但在這壹規定之後,刑法又有了單獨的規定,明確了追訴期限沒有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北京中銀(南)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江蘇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芝華表示,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表明,司法機關已經立案並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而逃跑的,不存在“追訴期限”已經屆滿的情形。
此外,我國刑法第87條還規定了刑事追訴的期限,即“二十年以後認為需要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單純以期限來確定“不再起訴”過於片面。
南師大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建明認為,從《刑法》的規定來看,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20年後不予追訴。但南大“1.19”案,作案手段殘忍,案情惡劣。犯罪嫌疑人確定後,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有關部門可以繼續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
此外,李建明教授對本案應適用刑法第88條規定的不起訴期限的論點發表了不同意見。“《刑法》第八十八條的立法本意是,司法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偵查而逃跑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是,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且犯罪嫌疑人沒有主動逃避偵查的,原追訴期限仍然有效。”
人民網-南大碎屍案起訴期,剛入學的女生被肢解拋屍在最繁華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