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證監會289號公告(銀發[2013])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但大多數比特幣交易平臺都提供C2C服務,即平臺擔保下的人對人交易,即個人線下轉賬,賣家在交易平臺上將加密貨幣的所有權轉讓給買家。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詞匯只要在取款和轉賬時不出現,壹般不會被銀行查。壹筆金額較大的交易可能涉嫌洗錢,引起銀行的註意,不建議壹次提取較大金額。
2.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其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單純持有比特幣並不違法。壹般只允許個人互相交易和轉讓,不允許機構向公眾出售。此外,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和非法集資者用作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法律依據:根據中國證監會289號通知[2013],我國將比特幣定義為特定的虛擬商品,認為其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而且規定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1.持有人將自己的“虛擬貨幣”無償贈送給他人,這在94號公告和289號文件中都沒有明確禁止,而289號文件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贈與作為虛擬商品應屬於意思自治範疇,但受贈人需要就無償取得的資產向我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果他沒有申報納稅,他就有逃稅的嫌疑。
2.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國內購買“虛擬貨幣”,然後以任何形式出售以提取成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國外購買“虛擬貨幣”,然後以任何形式出售以提取成人民幣。上述案例中,無論買賣之間的交易轉換多少次,本質上都違反了我國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涉嫌洗錢;
3.持有人將合法獲得的“虛擬貨幣”以人對人的交易形式轉讓給他人,不涉及洗錢和逃稅,這在94號公告和289號文件中沒有明確禁止,但在政策上也不鼓勵;
4.如果持有人是中國公民,並且明知是自己的“虛擬貨幣”而出售給他人,變相幫助他人非法出入境,也涉嫌洗錢。如果別人的資金是非法所得,可能會涉及更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