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他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代表的訴訟請求;
(3)和解;
(4)反訴;
(五)提出或者申請撤回申訴。
壹、特別授權的代理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分為兩類:壹類是檢察機關審查後提起的公訴案件,壹類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自訴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分為壹般代理人和特別授權代理人,委托書中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特別授權包括承認、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和解、調解、上訴或反訴。
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授權委托書中只寫“全權委托”而沒有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上訴或者反訴。也就是說,如果委托書上只寫了“全權代理”而沒有具體授權,則視為總代理。
二、總授權代理
壹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只享有代為出庭、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起草和撰寫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具有壹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壹般民事訴訟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起訴和應訴;
(二)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
(三)申請回避,向法庭、鑒定人、勘驗人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五)雙方約定可以代表的其他事項。
三、相關規定
代理是民法中的壹個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自己(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表示或者接受自己意誌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意誌直接對他發生效力。代理可以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權限的不同,可分為壹般授權代理人和特別授權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9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授權委托書上只寫“全權授權”,沒有具體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對代理人的認可,視為對當事人的認可。但是,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承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