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沒有資質要求。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概況和項目區土地利用情況;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和土地復墾的可行性評價;
(三)土地復墾的目標和任務;
(四)土地復墾的質量要求和擬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復墾項目及投資估算(概算);
(六)土地復墾費用的安排;
(七)土地復墾工作計劃和進度;
(八)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決定土地復墾的標準主要取決於四個因素:
1,是待復墾土地破壞的類型和程度;
2.是土地在被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生產潛力;
3.是填海土地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應用機械的可能性;
4.是社會環境條件和經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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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結果、土地規劃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壹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應當制定統計調查計劃,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公布土地統計數據。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數據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