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性質不同:1、物證:壹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體痕跡。2.書證:證明其內容所要證明的事實的書面材料。
二、特征不同:1、物證特征:物體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反映壹定的案件事實。2.書證特征:凡是用文字記錄人的思想和行為,用各種符號和圖案表達人的思想的,都是證明事實的書證。書證在形式上取決於其書面形式,在內容上取決於其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思想內涵,因此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分類不同:1、物證分類:如造成事故的車輛、現場遺留的物品、痕跡等。2.書證分類: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