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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因挑釁引發打架的責任

對挑釁引起的戰鬥進行責任判斷的具體方式如下:

可以報案處理。報案後,妳要根據打架的具體情節和後果來確定法律責任。

1,致人輕傷,按照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造成輕傷以下的,根據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打架賠償的標準是什麽?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5.住宿: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標準;

6.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應當補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在這些打架鬥毆的案件中,公安機關不可能只看誰先動手的,動手的原因也很重要。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打架造成的後果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也可以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

綜上所述,對於因挑釁引發的打架事件,判斷責任的方式是根據打架的情節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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