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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和措施

規定:政府機關通過的文件,應以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發布的文件為執行標準。壹些規範和要求實際事務的文件就是條例。方法:更詳細的工作規定,規定按照什麽程序做什麽,註意什麽。法律法規:指地方人大在全國人大通過的文件基礎上,結合地方具體實際情況制定的實際執行標準。實際可操作性是最重要的方面。

首先要明確的是,法律是最高層級,然後是行政法規,壹般表現為各種“條例”,這些“條例”壹般會上升為單獨立法。其他規範性文件,從高到低依次是:規則、制度、辦法、細則等“通知、意見、決定、說明、批準、公告”都與行政行為掛鉤,其效力等級與制定機關的級別有關。“規則”的性質是硬性的,制定者壹般受到規則的約束,屬於行政機關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制度”壹般是從上級到下級出現,制定者是決策者,有更改和修改的權限;《辦法》基於行政機關辦理的各種事務,不直接約束主體;《細則》壹般是對《辦法》的進壹步補充,是對各項事務的詳細約束;“規定”針對的是某個案例,通常具有時效性,影響不大。另外,“通知、意見、決定、解釋、答復、公告”根據制定單位不同,層次也不同,不能壹概而論。

條例、細則、辦法有什麽區別?

1.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它具有很長的時效性,其實施權限範圍是針對國家的特定領域。

2.法規是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相應措施並要求下屬部門和下屬機關執行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實施權限的範圍僅限於某壹法律法規的實施,具有較強的約束力。

3.方法是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對某壹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它側重於行政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內法規》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是黨章、法典、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黨章從根本上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準則》對全黨的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了基本規定。條例全面規定了黨在某壹領域的重要關系或者某壹方面的重要工作。條文、辦法、規則和細則對黨的壹項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工作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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