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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

有時,當事人會將本案庭審筆錄中涉及的案件事實作為另壹案件的證據,或者在法律關系相同的案件中,前壹案件原告撤訴再起訴,後壹案件被告將前壹案件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

1.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不僅是對審判活動的記錄,最重要的是將案件的相關證據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來。

2.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歸類為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或者表達的想法。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征,其性質類似於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向有關當事人作出的調查或詢問筆錄。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什麽:

1,法律主體:

證據的主體是合法的。證據主體是指構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意味著證據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的違法性也會導致證據的違法性。法律對證據主體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的特點,對某些證據的主體設定了相應的要求。比如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做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備相關鑒定資質等等。

2、形式合法:

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內容真實,而且要求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件,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擔保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用書面合同文本來證明。

3.收購方式合法:

取證方式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取決於證據材料的獲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取證的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利不因非法取證而受到侵犯。比如在利用視聽資料證明案件事實時,要求視聽資料的獲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隱私權等。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取證方式就是所謂的偷拍。再如,法院調查取證應當由兩人以上同時進行,不得由壹名法官或者書記員獨立調查,應當回避的法官不得進行證據調查。

4.程序是合法的:

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終都要經過壹定的訴訟程序。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據仍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個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在庭審中經法官說明後,可以不經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綜上所述,文字記錄可以作為最終證據。犯罪事實的壹般證據除了文字記錄外,還可以通過人證、物證、視頻證據、視聽資料來定罪,但前提必須是這些證據合理合法,法院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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