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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和庭外調解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

雙方可以在判決前隨時和解,和解後壹般撤訴。庭外和解沒有其他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壹致達成和解議案。法院調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根據審判的實際情況進行的。對於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庭外和解和法院調解的區別:1,性質不同。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司法權;庭外和解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中實體權利的處分。2.參與者是不同的。法院調解由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3.效果不壹樣。根據法院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後,訴訟終止。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所以在壹般訴訟中,盡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院的調解書更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確實無法到庭,雙方可以庭外和解。如果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六條,修改為:“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在訴訟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留在送達人處。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付。”增加壹條,作為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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