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壹)擬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核實以下內容後,向所在地省級律協提交相關申請材料:1。申請人填寫的實習申請表;2.申請實習人員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3.申請實習生身份證,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或暫住證;4.實習生所在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或當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失業證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全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5.實習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材料;6.壹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藍色背景);並附律師事務所關於該事務所及擬聘任的指導律師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說明,以及律師事務所與申請人簽訂的實習協議。
接受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的實習申請,除上述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所在高校法律系或者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復印件。經省律師協會同意,原件退回,復印件加蓋與原件壹致的印章,與其他申請材料壹並納入申請人實習檔案。
(二)取得律師執業證書1,省律協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實習申請人、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條件的審核。同意實習的,頒發《律師執業實習證》,並報省律協備案;不同意實習的,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和申請人,並告知理由。2.《律師實習證申請書》由全國律協統壹印制,省級律協統壹編號。編號順序為:省碼-市碼-實習證明簽發年份-性別(男1,女2)-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1,非全日制2)-4位流水號。
第三條實習生在實習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律師協會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四條實習生實習期為壹年,包括集中培訓和實操培訓。實習期從律師實習證書申請書載明的日期起計算。
實習生在實習期內放棄實習、被律師事務所辭退或者無正當理由調離實習崗位的,已開展的實習無效,由省律協取消其實習資格。
因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喪失受理條件或履行指導職責遲緩而中斷執業的實習生,可在中斷發生後30日內申請轉到其他事務所執業。按本細則規定重新申請轉所實習。已開展的實習有效,實習期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