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邊檢是邊防檢查的簡稱,指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護照、證件、簽證、出入境登記卡、行李和隨身物品進行檢查。對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的檢查和監督,以及對出入境人員上下運輸工具的管理和對違章行為的處理。
海關是國家機關,對所有進出境的商品、物品進行監管和檢查,並按規定征收關稅。
第二,功能
邊防檢查,是指對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交通工具和所攜帶物品的邊防檢查;
邊防檢查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入境運輸工具進行監督;
邊檢是對口岸有限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入境秩序。
邊防檢查執行主管機關委托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
海關具有出入境監管職能。
海關有偵查走私的職能。
海關有匯編統計數據的職能。
海關有收稅的職能。
三。海關權利
根據《海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的沿海、邊境地區,檢查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檢查生產經營情況和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
查閱和復制的權利
查閱、復制出入境人員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有關資料。
詢問權
詢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檢查權
檢查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查詢權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檢查權
檢查與企業進出境活動和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目、會計憑證、文件和資料。
拘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有關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壹般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持續追求權
對不服從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連續追緝,並帶回處理。
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對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違法違規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暫停或者取消報關從業資格。
攜帶和使用武器的權利
海關可以依法攜帶武器履行職責,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使用武器。
執行權力
在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管理,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律強制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減稅和強制執行海關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