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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因刺傷他人並自首被判了幾年?

捅死人自首,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當事人的這種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法律分析

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代謝的生命體,是人類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義務的人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況很少,通常需要避險且有立功表現才可能不構成犯罪)。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的“安樂死”,還是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意殺人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後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故意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40%以下;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未被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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