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調價格合同的含義: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調整合同價格的方法的合同。這是壹個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當因通貨膨脹等原因所使用的人工和材料費用增加時,可根據合同相應調整合同總價。當然,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等工程條件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於承包商來說,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於業主來說,不利於其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加大。合同單價可調整,壹般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合同中簽訂的單價可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條款進行調整,如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價格變化。有些項目在招標或簽約時,由於壹些不確定因素,合同中暫定了壹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工程結算時,將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什麽是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作為壹種非典型合同,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是壹個規定的金額,即壹個明確的總價。總價合同也叫總價合同,即根據施工招標的要求和條件,當施工內容和相關條件不變時,業主支付給承包商的總價不變。
綜上所述,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總價合同的價格發生變化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格,單價調整可以采用可調單價合同。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當事人經解釋後未申請鑒定,又不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在第壹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未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人民法院認為在第二審訴訟中需要申請鑒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