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律師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律師的違法行為;律師協會也有責任接受對律師的投訴或舉報案件。
投訴人應準備書面投訴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向當地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律師協會或以信函方式進行投訴。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委托人爭取最大利益是律師的執業原則。如果違反了這壹原則,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律師協會投訴。
同時,律師因違規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執業律師二十人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應當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和財務管理、投訴調查、年度考核和檔案管理等制度,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