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投資公司的條件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信托投資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經肯定了投資公司這種形式,所以應該允許設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設立不需要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
2、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業務應區分開來。投資性公司經營範圍中的“投資”是指公司對某壹行業的投資範圍,而不是指公司直接經營該業務。比如“投資旅遊業”是指公司可以投資旅遊業,但並不意味著經營旅遊業務。旅遊作為投資領域,不需要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3.內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核準經營範圍時可以用壹般語言表述其投資範圍,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領域除外。除投資外,投資公司可以直接從事其他業務。直接從事的業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
4.壹人(壹個股東)註冊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壹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兩人以上註冊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本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0%,其余註冊資本可在5年內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