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養成教育原則。按照“宜循不宜激、宜散不宜堵、宜解不宜結、宜散不宜聚”的指導思想,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以及教育、協商、調解等方式應對突發事件,做到感性、理性、理智。我們要明白,即使是合理合法,表達不合法,不符合程序,也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28”事件之所以在當晚得到解決,主要是由於當地政府對涉事家庭代表進行了說服教育、引導和教育,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雙方善意解決問題。
三是責任管轄原則。應對突發事件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此原則下,作為政府,也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意識,對鄉鎮壹級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壹崗雙責”責任制。在“5.28”事件的整個處置過程中,我們按照這壹原則,調動轄區內壹切可以利用的公共力量,加強現場管控;在上級指導和協助采取強制措施的基礎上,事態很快得到平息。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強調的是,各級主管部門絕不能把本級應該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也不能把本單位應該解決的問題推給社會。在當前的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在做好維穩工作的同時,要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納入對地方政府和各級領導幹部考核的主要內容,強化考核問責,切實把責任落實到各級領導幹部肩上。
四是依法辦事原則。處理突發事件必須依照法律和政策。政法機關不是處置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但卻是突發事件中維護和控制現場的骨幹力量,是防止突發事件引發社會動蕩的重要責任主體。所以壹定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事,該斷的壹定要斷,該軟的壹定要軟。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是處置突發事件的直接責任單位。在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既不能無原則,也不能盲目強求。他們應該合理克制,協調協商最好,這樣才能達到雙方皆大歡喜的結局。在處置“5.28”事件過程中,正是在市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下,通過協調協商,這壹突發事件得到了及時解決,防止了事態擴大。
第五,預防為主的原則。每壹個突發事件都有自己的演變過程,在其演變過程中化解矛盾才是最好的效果。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在突發事件中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在源頭上下大力氣。作為主管公共事務的政府部門,必須:壹是堅持“以人為本”的決策理念,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以避免因決策不當或失誤而侵害群眾利益;二是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建立輿情收集分析機制、突發事件預警、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