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不能流轉,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人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出租或者轉讓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妳不能隨意改變妳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征用妳全部耕地的,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既然不能流轉,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的區別就無從談起。至於土地轉包,法律是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用轉讓方式的,應當經用人單位同意。”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壹種特殊的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對於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合同,雙方需要簽訂書面合同,並向發包方備案;對於轉讓,雙方需要簽訂書面合同,並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法律客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發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商應根據分包時商定的條件對分包商負責。但承包人將土地交給他人使用不滿壹年的除外。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交換,並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人負責。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承包方和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