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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農村危房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第六十八條專門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危房就是危房。這種房子需要拆除或重建。什麽樣的房子可以稱之為危房,國家也進行了評估。按照國家標準,這種房子如果已經到了危險等級,再入住的話會對人身安全造成壹定的危害。房子隨時可能倒塌,結構已經嚴重受損。其承重結構、梁柱已經無法支撐,失去結構安全性,所以這類房屋已經達到拆遷標準。

危房也有不同的鑒定標準,即ABCD。如果是壹個等級,房屋結構還能滿足正常居住需求,房屋結構基本安全,可以繼續居住。如果是B級,只是個別結構有危險,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如果達到C級,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需求,構成危房,需要加固或改造。如果達到D級,這樣的房子住起來會很危險,應該整體拆除。

如果房子達到危險程度,需要拆遷,國家也會給予壹定的補償。比如搬遷費,包括臨時安置費,都會給。當然,每個地區因為情況不同,賠償標準也會有所不同。但居民提供周轉房的,不需要支付臨時安置費,國家政府也會對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給予壹定補償。同時,對於房屋裝修的補償或者家用電器設備過戶期間的補償,也會有壹定的標準。比如農村,如果是五保戶,房子達到了壹級,每戶可以補償2萬元。如果是低保戶的危房,每戶可以補償1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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