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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在沒有法定事由和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推定發包方同意,進而認定土地出讓合同有效。承包人將承包的土地私自轉包,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必然導致兩種法律後果:壹是轉包行為無效,因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二、因被告違反合同雙方約定,依法解除原合同。綜上,本案分包合同無效,發包人可以依據合同解除合同。(1)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壓。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備案;如需調動,應提前向雇主提交調動申請。(三)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組織流轉承包地的,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民承包地。受讓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出讓土地的農業用途。(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受讓人以轉包或者出租形式將承包人轉讓的土地再流轉的,應當征得原承包人同意。(5)受讓人在流轉期間因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在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承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解決。(壹)發包方對承包方要求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承包土地的,應當及時備案,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二)承包方流轉承包地,發包方同意流轉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發包人不同意轉讓的,應當在七日內向承包人書面說明理由。(三)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壹的流轉合同文本格式,並指導簽訂。(4)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簿,及時準確記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從以上相關內容可知,分包合同無效,發包人可以依據合同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壹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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