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法律許可案例只有兩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以建廠為名”但他要建的是“鄉鎮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在鄉鎮(含轄村)設立的,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承擔支農義務的各類企業。前款所稱投資主導,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超過50%,或者雖不足50%,但能夠起控股或者實際主導作用。
(2)註意相關審批程序。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聯合興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的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2,(即使之前的收購過程是合法的。。)2010年後,其私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也應依法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土地閑置10年是違法的,超過2年應該收回!
國土資源部199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號。
第四條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的耕地,1年後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耕種;超過1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4.尋求救濟的可能渠道。
(1)縣國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村幹部的責任。
(1)第八十壹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鎮企業時,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鎮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