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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臨時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什麽?

我們國家制定了很多關於土地的法律,生活中發生的土地問題壹般都是在征地方面,而征地往往會導致土地補償,因為征地肯定會損害壹部分人的利益。土地補償的比較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規定。《土地管理法》中臨時征地的壹攬子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那麽臨時征地的補償標準是多少呢?補償項目標準1、土地補償費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壹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因征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設施等附著物受到損壞的,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補償費。4.安置補助費被征地單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的補償費。征地補償標準為1,征地補償使用的具體標準和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相關法律規定1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第五十七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急需土地的,可以優先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用地的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害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0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對於臨時征地,壹般是指臨時征收,而不是永久征收,所以這方面的補償肯定會比永久征收少很多,但是臨時征收有時會破壞地上的附著物,所以對地上附著物有壹系列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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