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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換後,壹方改變土地用途。

法律主觀性:

為此,他把壹塊草質退化的草地轉包給幾個村民,建起牛棚,種上苜蓿草解決開墾後的牧草問題,還種了壹些大豆和玉米解決飼料問題。前不久,有關部門對他進行了“毀草填海”、“占用草原搞工程”的處罰。村委會也想以其“改變土地用途”收回這片草地。有關部門以“毀草填海”、“工程占用草原”為由進行處罰是錯誤的同時,村委會也應該對“改變土地用途”有壹個正確的認識。《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流轉期間,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所謂“農業用途”,是指直接將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聲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股份壹旦轉讓,就不能再隨意要求退出了。這是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的法人,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法人財產獨立於股東。股東出資後,用於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每個股東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並以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因此,農民個人要求退股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客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發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商應根據分包時商定的條件對分包商負責。但承包人將土地交給他人使用不滿壹年的除外。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交換,並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人負責。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承包方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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