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韓(男,40歲,XX省XX縣人,住XX市XX區XX村)的委托,指定我為韓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我認真查閱了所有案件材料,會見了被告人,並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經過仔細的調查和嚴謹的分析,我認為起訴書對事實的描述不恰當。原因如下:
論本案起訴書中對韓構成犯罪的認定:
XX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女士的死亡系韓某的毆打行為所致,韓某的行為與劉女士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韓應該預見到毆打他人的後果,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由於未能預見,導致劉女士死亡,屬於疏忽大意。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因此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人認為,劉女士的死亡純屬意外事故,韓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韓某,那麽前提和依據應該是韓某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本可以避免,造成了這樣的後果。所謂“應當預見”,應該是指正常理性的普通人在正常情況下,基於日常生活和工作經驗所能預見的情況。劉女士在外貌上也不例外壹般人。韓不可能預見到劉女士是“特殊體質的人”,也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壹拳會導致劉女士受傷甚至死亡。韓不具備過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預見義務”,故其行為屬於刑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因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不構成犯罪。
最後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的韓不具備過失犯罪所要求的“預見義務”,故其行為屬於刑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因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不構成犯罪。本案中,應認為劉女士的死亡純屬意外事故,被告人韓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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