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定義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對被征收土地的集體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是指國家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臨時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土地,並在使用後予以返還或者補償。
二、實施條件
土地征收的實施條件較為嚴格,通常需要滿足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支付補償等條件。征地條件相對寬松,主要是基於緊急需要,如自然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
三、補償方法
征地補償通常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征地補償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可能包括使用期間的租金和造成的損失補償。
四。目的和期限
土地征收的目的是永久取得土地所有權,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規劃。土地征收的目的是臨時使用土地以滿足急需,使用期限通常較短。
總而言之:
土地征收和征用雖然都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變更,但在法律界定、實施條件、補償方式、目的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土地征收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永久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征用是為了滿足緊急需要而臨時使用土地。在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法律行為,並依法支付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規定,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壹)軍事、外交需要土地的;(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規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