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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後農民應該享受什麽保障?

法律分析

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生活來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準足額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用賬戶,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征收補償費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或者支付因征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職能履行各自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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