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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和起訴書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起訴書和起訴書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為壹談。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科目的不同。

起訴書適用於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刑事訴訟的法律文書。起訴書中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和被告。起訴書適用於民事和行政訴訟,是不同主體(個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單位)啟動非公訴程序的法律文書,包括刑事自訴啟動刑事自訴、民事起訴狀啟動民事訴訟和行政起訴狀啟動行政訴訟。起訴的雙方是原告和被告。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查起訴時制作的文書。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的準備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公訴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基礎。壹旦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標誌著公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其撰寫主體和格式有特殊規定。標題要寫兩行,編號寫在標題右下方,和起訴書的格式很不壹樣。所以寫起訴書標題的時候,壹定不能別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是作為公訴人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起訴書是壹份印刷文件。除了第壹部分,主要是三部分。

起訴狀和起訴書的內容基本壹致,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基本信息,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應當寫明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職務,律師應當寫明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二)有具體明確的主張;

(三)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及簽字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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