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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搡他人是否構成毆打他人?

法律分析:

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毆打行為。行為方式壹般是用拳打、腳踢或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所以,互相拉扯、推搡,不屬於毆打他人的範疇。如果推搡、撕扯等行為對對方身體健康造成了傷害,則符合“危害他人健康”的特征,必須按“故意傷害罪”處罰。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推搡他人的治安處罰問題,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等後果,只是特別輕微的民事糾紛。如果壹方報警,公安機關可以對另壹方進行批評警告和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衍生問題:

如何處理使用輕微暴力導致的死亡?

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故意模糊,客觀因果關系復雜,實踐中往往導致定性差異和量刑差異。根據刑法規定,使用輕微暴力時,可能有兩個罪名可供選擇,壹個是過失致人重傷罪,壹個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即輕微暴力行為作用於具有特殊體質的被害人,造成嚴重疾病死亡的,根據攻擊的地點和強度,過失致人死亡罪壹般認定為地點明顯且重要的攻擊,而暴力行為不明顯且攻擊地點不重要的壹般認定為意外;

如果被害人是在輕微暴力結合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死亡的,壹般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輕微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壹般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也可以視情況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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